1.关于现在的年份的推理。 第2章中几人对昨天进行的欧洲杯比赛进行了讨论,并且称德国队为“东道主”,可知今年是在德国举办欧洲杯的年份。 第2章中梅索向几人分享了发生于2016年的姚克案,说明今年是2016年之后。 据此可知今年有可能是2024年(德国主办欧洲杯)或2021年(部分场次在德国进行且有德国队参加)。 由第1章可知X公司2021年共录用梅、梁、陈、黄四人,由第3章可知郑嘉年是“今年”被招入公司的,说明今年不是2021年,排除。 综上所述,今年是2024年。 2.关于郑嘉年的出生年月日的推理 由第3章可知郑嘉年出生在除夕夜,且生日是1月31日。考虑到其是年轻女性且已经参加工作,因此不太可能早于1990年,晚于2005年出生。考察1990年至2005年的所有年份,可以发现只有2003年的除夕是1月31日。因此可知郑嘉年出生于2003年1月31日。 3.关于三年前盗窃案犯人的推理 第10章中,姚克供述三年前盗窃案中犯人使用的钥匙和保险箱密码均是从其手中抢走的,且文中无明显提示可以说明“侠客”曾将钥匙和写有密码的纸条交予他人,因此可以判定三年前盗窃案的犯人为“侠客”之一。 由第4章可知犯人在古在仁、丁宇楠、郑东之中。其中古在仁身高1.54米,不符合“侠客”的身高条件,因此排除。 由第4章可知郑东是郑嘉年的父亲,由第3章可知郑嘉年入职的审计部门需要审查三代无犯罪记录,说明郑东没有犯罪记录。但由第4章可知犯人被当场抓获并判刑,矛盾,因此郑东不是犯人,排除。 综上所述,三年前盗窃案的犯人是丁宇楠。因为其身高1.75米,所以是较高的“侠客”。 4.关于丁宇楠情人坠楼案的推理 由第0章可知姚克家在市中心,由第4章可知从同样位于市中心的法医鉴定中心前往R地至少需要两个小时,且从临近的Q县出发也至少需要半个小时。显然姚克家离R地比Q县离R地远,因此从姚克家出发前往R地的时间应长于30分钟。查询可知2016年9月15日即为中秋节,由上述推理可知当天晚上11点时丁宇楠身处姚克家中。因此可以认定二十分钟前的22:40丁宇楠不可能身处R地的情人家,有不在场证明。由第4章可知此案只有自杀和他杀两种可能,且如果是他杀一定是丁宇楠亲手干的,因此可以排除他杀,即丁宇楠情人是自杀。 5.关于梁美君与X公司窃案无关的推理 第7章中古在仁供称将包裹交给黄莉洁并让其转交给于晓良,再由后者转交给朋友即刘兰希,且由第5章可知于晓良是男性。但第7章中刘兰希供称傍晚六点时将包裹交给她的是女性,有矛盾。结合其他一些事实,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黄莉洁拿到包裹后出门寻找于晓良,但未能找到(或者由于刚出完外勤太累了,懒得再出去找人)。此时刚好碰到从卫生间出来的梁美君,于是将包裹交给梁美君并谎称古在仁要求她亲手将包裹交给刘兰希,然后便返回了办公室。梁美君信以为真便照做,并在傍晚六点时将包裹交给了刘兰希。 由上述结论可知,当天傍晚六点时梁美君身处刘兰希家中。由第7章可知刘兰希家距离X公司有三十分钟的路程,因此案发的18:10梁美君不可能赶回X公司作案,拥有不在场证明,因此与X公司盗窃案无关。 6.关于X公司盗窃案的推理 由第9章可知X公司盗窃案和姚克案是同一人所为,即“侠客”之一。 考虑丁宇楠作案的可能性。由第7章可知案发当天傍晚6点时刘兰希收到包裹后与丈夫离开家庆祝结婚二十周年,由第4章可知八年前的2016年时,丁宇楠是刘兰希的丈夫,因此可知案发当天傍晚6点后丁宇楠一直和妻子刘兰希在一起,拥有不在场证明,不可能作案。 因此犯人是另一位“侠客”。由第0章可知姚克案时此人身高为158厘米至166厘米。第6章中陈玮珊(身高160厘米)供称犯人比自己高且由第7章可知犯人并未通过穿增高鞋而改变身高,因此范围缩小至160厘米至166厘米。但是有嫌疑的古在仁(154厘米)、郑嘉年(174厘米)、江月明(173厘米)、黄莉洁(158厘米)中无人符合条件,出现矛盾。因此考虑身高随年龄改变的情况。正常人不可能越长越矮,因此姚克案时犯人身高不可能高于现在,排除古在仁、黄莉洁。由第5章可知江月明现年45岁左右,则八年前的姚克案时为三十多岁。无意外情况下成年男性不太可能在八年间长高6厘米,因此排除。由前述推理可知2016年时郑嘉年为13岁,正处于青少年长身体阶段,因此较有可能在八年间长高7厘米以上变为174厘米。 综上所述,X公司盗窃案的犯人是郑嘉年,其为丁宇楠之外的另一名“侠客”。 因此,两位“侠客”分别是丁宇楠和郑嘉年。 7.关于张强案的推理 由第9章可知张强案和姚克案是同一人所为,即“侠客”之一。 由第8章可知黄莉洁在与犯人搏斗时曾打到过犯人的喉结。由于女性喉结一般不明显,因此可以推知犯人应为男性。 综上所述,犯人是男“侠客”,即丁宇楠。 QED